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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碰撞后,小张的轿车被撞坏了。虽然小张幸运地没有受伤,但他的车却变得无法行驶。当场,小张和对方司机联系了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并向警察报告了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小张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3、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4、自己的车损则可以从对方得到全额赔偿。案例回放二:7月5日,一辆投保了“交强险”的小客车与一摩托车相撞。经查,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小客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小客车与摩托车的损失分别为:800元和500元。
5、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拒赔案例二】不当移动扩大车损 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
6、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1、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2013年3月某材料公司由于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对该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
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1、经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生效后,高__ 向张__ 的亲属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2、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们通过案例看一下近因原则。
3、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4、“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公司的客户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引起损失的近因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一下“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