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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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2条规定是什么

1、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十二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5、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分类规定基本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包括总额工资制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月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1、劳动法对克扣工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4、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支付工资的法律规定

1、法律主观: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2、法律主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8年9月颁布的一部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并对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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