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2、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调整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4、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4201元/月=37809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
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
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其他。
资金渠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其他事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多少?什么时候执行
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
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年涨一次,基本上都是在7月份进行一次调整。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并根据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