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易法通解《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颁布时间:1994-11-22实施时间:1994-11-22)修订。
没有。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截止2022年8月3日,没有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公示废止,所以任然是有效的。
自1953年1月26日养老保险司颁布至今仍然有效,截止到2023年7月29日,仅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第十六条没有废。
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作废了吗
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1951年3月1日起,重点试行。工人群众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得到初步的解决 。
2、该部法律仍然有效。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3、我们对1951年至1987年间发布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61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已变更)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句规定“100余名职工”,是指工厂、矿山职工人数,不包括企业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人数。
2、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2月26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1953年1月26日养老保险司发布的修正草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被废止,但其主体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6、职工非因工死亡,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