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经营、监管、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旨在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物价、民政、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2、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了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 。如果造成损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 医疗资源。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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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1、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
2、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临床路径、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病历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2、法律主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3、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