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人才(重庆市人才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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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人才市场有哪些?在哪里?怎么走?

1、重庆人才招聘市场有: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市场、重庆市万州人力资源市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才交流中心等。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 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桂馥家园,坐重庆628路公交。

2、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桂馥家园,坐重庆628路公交。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在建新东路22号江北区社会服务中心2楼,坐重庆120路公交。

3、重庆有很多劳务市场,现列举以下十个:重庆南纪门劳务市场。地址:重庆市花街子2号2层。重庆汇博人才市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宇地产5号楼1层。重庆市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有哪些人才市场可以挂靠户口和档案?

1、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桂馥家园,坐重庆628路公交。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在建新东路22号江北区社会服务中心2楼,坐重庆120路公交。

2、人事档案在自己手上,可以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关系挂靠,人事档案由其负责管理。如果是高等院校毕业生,可以凭报到证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然后建立人事档案并由其管理。

3、建议你直接打电话联系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户口挂靠、职称评定等):(电话):023-679609986898689。

重庆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存放

1、如果我们在大学毕业之后就想将档案存放到重庆市的人才交流中心,那么必须要尽快地找到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确认在当地存放档案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自考生本科档案的存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可以托管到当地的人才中心,存档时需要签订一份托管协议。二是,考生毕业后将档案带回了原籍,当地会接受你的档案,但是需要你有介绍信。

3、大学生毕业档案一般都是寄存在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地址在江北区华新街。档案管理费一年240元;户口费一年60元。我是重庆工商的,档案自毕业一直存放在重庆市人才大市场。一年还是花了我不少银子,心痛啊。

4、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根据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得知,观音桥人才交流中心全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管理办公室,其档案管理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

重庆杨家坪人事人才市场在哪

1、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截止到2023年3月3日,杨家坪人才市场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没有搬迁。人才市场,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是指适龄劳工供求的市场。

2、地址:杨家坪步行街404对面华夏银行5楼,营业时间:早30---下午30。

3、要钱。重庆杨家坪人才市场位于九龙坡人才市场杨家坪404起点站对面,现场招聘,门票五元,因此是要钱的。重庆市,简称“渝”,别称山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

4、江北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在建新东路22号江北区社会服务中心2楼,坐重庆120路公交。欧达人才大市场(原重庆捷达人才市场),地址在重庆市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2层,坐重庆419路公交。

重庆专业技术人才网?

六 汇博人才网---是重庆最大的招聘网站也是重庆求职者的专业网站 是的 汇博人才网(原重庆人才网)和重庆最大规模固定现场招聘会市场---汇博人才市场(原聚焦人才市场)。

重庆人才网 重庆招聘网 智联招聘 联英人才 中华英才网 51job 大渝人才网 易登网 以上是稍微大点的稍微正规点人才招聘网站 其他不怎么正规的小也还有,比如赶集招聘,口碑求职什么的。不推荐,因为里面有太多假信息。

智联、中华英才,51job这几个全国有名的人才网站重庆都有分站,咱们当地的山城人才网、重庆人才网都还可以,上面招聘信息很多,更新也比较快。

关注的人多了。网络拥挤。这几天考公务员的多嘛。没办法。你挤挤就进去了。

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2、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3、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委办发〔2018〕21号)等干部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5、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统一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或《重庆市人员调动入户通知》,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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