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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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条例全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主观:社保稽核流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社会稽核事项,由用人单位准备材料,即社保的缴纳情况等,然后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前往社保局,社保局进行审核。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稽查年限是1至2年。

社保缴费基数实地稽核

1、法律主观:(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2、社保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核查和审计的过程。

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法律主观:社保稽核流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社会稽核事项,由用人单位准备材料,即社保的缴纳情况等,然后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前往社保局,社保局进行审核。

2、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法律主观:社保 稽核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 的情况,对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展有很好的作用。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社保稽核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

社保稽核办法废止了吗

1、法律主观:社保稽核后单位欠缴的情况属实,一般会罚款。一般只要投诉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除了给补缴社保,单位还要受到处罚。

2、目前有关的社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 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注:2021年12月22日废止)等。

3、目前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注:2021年12月22日废止)等。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目前已投入使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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