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可可可可 -60秒前 66 阅读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几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此规定。此规定知道原因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职业发展、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武汉市政府于2003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那个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如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 女职工 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2、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5、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性别平等保障,并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The End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