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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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区别有:资金构成不同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而社保基金则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商业银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内容;缴纳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处理;社会保险法征收机构;不按规定缴纳的法律责任;缴纳方式;其他。

我国社会保险法分别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具体内容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至第十一章相关条款。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参加社会保险 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已成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如下:从1921年诞生之日起,党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工人福利作出相应规定。

(一)社会保障制度创建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社会保险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政策措施开始制定施行,全国开始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体系。

(一)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发展阶段。建国初期的就业保障制度有以下两个特点:统包统配、普遍就业,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变革阶段。

据记载,当阳缴纳社保最早是在1949年,当时中国政府正式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全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阳也积极参与到这一制度中,开始缴纳社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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